安部门与当地的乡镇政府、区级政府共同作进一步的处理。进一步的处理的办法,前提条件是失物认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一是遗失物能够为当地政府所利用的,留下来利用;二是不能够为当地政府所利用的,即变卖或者拍卖遗失物,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第一,任何人在国家机关场所内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立即第一时间第一选择将遗失物上交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文明建设办公室或者机关办公室。该文明办或者办公室能够有权处理的即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问题在于,在国家机关场所内拾得的遗失物,有些是公物、公文甚至于是秘密文件,不能随意外传、外流。特别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军事安全的秘密文件,不能随意外传、外流。
第二,任何人在公共交通场所内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立即第一时间第一选择将遗失物上交所在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包括文明建设办公室或者机关办公室。该文明办或者办公室能够有权处理的即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问题在于,旅客遗失在公共汽车或公共出租汽车以及公交站场、火车以及候车室、轮船港口码头以及候车室、飞机航空港口码头以及候车室的物品,公共交通机构有负责保管与寻找失主、返还原物的义务,如果将收到的遗失物转移他处,失主回头来认领会耽误时间,耽误乘车、乘船、搭飞机,会导致经济损失。当然,大型车站、码头、航空港口中设立有派出所等公安部门另当别论。
《德国民法典》是将“收到遗失物”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处置的。除了一般遗失物以外,对于公共机关中的遗失物和公共交通机构中的遗失物,也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涉及到多个条款。
第三,拾得人、有关部门对于特种、危险遗失物与一般遗失物要区别对待,既要保证物的安全、财产的安全,又要保证人的安全。贵重物品遗失物、危险品腐蚀剂遗失物、不明性质化学品遗失物、容易腐烂变质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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