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地下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或者文物遗失物、濒危动植物遗失物、文件和秘密文件遗失物等重点遗失物、特种遗失物,应当与一般遗失物区别保管、区别监控。
譬如,有的化学品一遇到水就着火燃烧爆炸、有的一遇到热量或者太阳晒就着火着火燃烧爆炸;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人近不得、碰不得、摸不得、闻不得、看不得、吃不得、喝不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公安部门的权利
公安部门作为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主要部门,是最有权威、最有公信力的部门之一,也是办事效率最好的部门之一。
公安部门作为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于本条款中隐含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接受报案与立案的权利
包括接受遗失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失主报案和立案的权利,接受拾得人和相关证人报案和立案的权利,接受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收到遗失物”辗转报案和立案的权利,这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赋予公安部门的一项职责,也是一项权利。
这里物权的权利与事权的权利相联结,主要是依法受领和处分遗失物的代理物权,或者说是信托占有物权,以及后期的信托处分物权。代理物权是为拾得人、遗失人而代理,信托物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委托与公安部门的受托。这一套代理、信托物权,从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代理权,到代为保管、保存以及代为拍卖、出卖的临时处分权,以及代为上缴国库的财务处置权等,均由公安部门来完成。
同样是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公安部门的权利大于其他部门的权利,这同样是法定的高等权利。可以说,公安部门作为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部门之一,某种程度上或者说大多数情形之下有一定的优先权,作为事权和代理物权,甚至于其权利高于政府的权利。只是在上缴国库的财权方面低于政府的权利。
2.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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