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负担。不仅在事权、代理物权上不相同,在财权上也有区别。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可以利用各种常规的宣传工具和媒体,也可以利用内部刊物、内部信息载体、官方网站来发布,而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广告审查程序便可进行。这种优先发布权,是拾得人或者失主的发布权所不及的。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权利,通常是与代理处分遗失物的权利联结起来的。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通过发布招领公告查找遗失物失主,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从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公安部门的代理处分权,它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当其知道权利人时,公安部门是为拾得人代理,将遗失物交给失主。另一个方面,当其不知道权利人时,公安部门是为国家而代理,将遗失物或者拍卖、出卖的价款交给国家。
4.委托拍卖变卖遗失物的权利
公安部门走完所有的程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于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有权主持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除开充抵保管遗失物、招领公告等支出必要的费用以外,全部上缴国库。公安部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无偿的、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如拾得人那样索取奖金或者报酬,也不能建立“小金库”私分国家或者他人的财产。公安干警得奖金,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通过政府机关层层审批才能通过。
公安部门拍卖、变卖遗失物的权利,是临时性的特定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困难情形下是无处分权,是在特定条件下由无处分权转化为有处分权。
公安部门由无处分权转化为有处分权的限制条件是,第一,公安部门知道并且通知了权利人,但权利人超过6个月以上不来认领的,公安部门有权拍卖、变卖遗失物,并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公安部门不知道权利人,但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时间6个月以上,权利人超过半年以上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