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7-1(第4节)

关于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方面,公安部门有独裁权、优先权和代理拾得人返还原物的信托处分权。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仅限于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天以内完成。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超过二十天期限的,拾得人必须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主要是送交公安部门。而公安部门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没有这么短促时间的限制,而且有独立裁决的权力。

公安部门独裁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埋藏物的独裁权。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归国家所有,公安部门有权直接与以上遗失物交由文物部门处置,而不必寻找失主,也不必将埋藏物交给失主。如果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是脏物,公安部门有权没收其脏物,并将嫌疑人拘留审问的权利。二是一般遗失物的独裁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无论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只要超过二十天期限的,公安部门有权要求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而不经任何法律程序。

公安部门在接案、办案的整个过程中,都是独立完成、独立决定的,可以不受外界的干预。公安部门无论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都有一套独立的办事程序。公安部门无论是公开办案还是秘密办案,其办事权的独立性比任何部门都要优先。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通过查找遗失物失主,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从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时,自公安部门收取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上缴国库都是可以独立裁决的。

3.发布招领公告的权利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是一项义务,也是既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拾得人或者失主发布寻物启示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拾得人或者失主发布寻物启示是一种私权,所有费用不由国家负担;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是一种公权,所有费用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