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的本职义务是需要与各个方面的关系人处理好各种关系。公安部门的所有事务,本质上不是事关自身收益物权性事务即公益事业和文明建设的义务,是事关失主、拾得人、政府财政物权性事务,完全是无偿援助性事务。这跟物权关系法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商品交换原则、物权交易原则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不相同的,故本法本章作为“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区别对待。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二、一般分析
1.辨别真假遗失物的义务
公安部门从拾得人或者其他人那里收到遗失物,首先是立案的义务和辨别真假遗失物的义务。立案,是公安部门办事的一个必经的程序,有电脑的需要记入电脑,以便于跟踪调查和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客观上,有真遗失物,也有假遗失物。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主要有发下几种:(1)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有貌似遗失物的埋藏物、地下珍贵文物和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盗挖掘的、盗墓挖掘的地下和水下埋藏物、隐藏物,偶然捕获的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尸体等,偶然捡拾到的珍贵、濒危植物等,这些以假乱真的“无主物”不属于遗失物;(2)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施工工地露天存放的东西、运输工具附近存放的货物、市场或商店仓库周围白天置放的商品、房屋周边存放的器物与交通工具、晒谷场所放置的劳动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属于遗失物;(3)不合常规的非遗失物。没有多少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立案破案的遗失物,对于国家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来说可以作为“假遗失物”看待。这些微薄的遗失物,可以由具体的基层单位、团体组织来自行处理;(4)其它的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因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物为为非遗失物;骗取赏金、损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捡拾物”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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