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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8-1(第3节)

遗失物;其他以假乱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规之捡拾物亦为非遗失物。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均不存在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劳动关系。对于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对口机构办理。对于报假案而性质严重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纪教育甚至于治安处罚。

2.通知与发布公告的义务

即本条款所明示的,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这里就有两个要领,一个是公安部门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有及时通知、即时办理、不得延迟交付遗失物等项义务。另一个是公安部门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有继续寻找权利人、发布招领公告、不得延迟等项义务。

其中,履行发布招领公告的义务,是公安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先行垫资的义务,不能将部分遗失物折价处分或者抵押以后再作发布招领公告的费用。其他费用支出的义务,如出动警力、警车及其通信、交通、人工等等各项费用,这些都是国家财政支出的费用,无论是多或少,都是本职工作的义务和无偿性质的支出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这项义务未列入本条款之中,然而,公安部门为失主或者也是为拾得人妥善保管、保存遗失物,是与通知与发布公告的义务同步履行甚至更早履行的。从拾得人送交遗失物完成交接仪式那一时刻起,公安部门就已经开始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如果细化妥善保管、保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认清如下:(1)时间点上,是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全过程的义务,从拾得人送交遗失物完成交接仪式那一时刻起,直到将遗失物交到失主手上时止,或者不知道权利人而错过6个月的招领公告期满以后交给国库时止,这种义务与任务是一直在进行着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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