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0-1
遗失物保管的法律责任与基本原则
一、遗失物保管的法律责任
遗失物保管的全体义务人,只得完好无损地保存、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没有隐瞒、隐藏和侵占、毁损、灭失遗失物的权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项特别规定,系由遗失物处理关系法、无因管理法、侵权责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由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辅助规范与调整。当事人不能以不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遗失物保管的义务,或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4项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对于遗失物保管的义务人的责任范围与免责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拾得人及其他义务保管人不得以没有得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遗失物保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点:(1)全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都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2)全体义务人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得以没有得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3)全体义务人的义务全部是义务和责任大于、多于其应当享受的权利,尤其是公共事务管理部门是如此。(4)全体义务人的义务主要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不能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负责”。(5)全体义务人应自觉地认识到责任范围可以相对扩大、免责范围可以相对缩小,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蒙混过关。(6)侵权之诉、不当得利的发生标志着好事变成了坏事,义务人由好人变成了坏人,遗失物变脏物性质上发生根本性的变化。(7)侵权之诉、不当得利的发生不仅仅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性质严重时可能涉及到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量变是可以质变的。
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在失主请求返还遗失物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