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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0-1(第2节)

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物权诉讼法上称之为“侵权之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上称之为“犯罪之诉”。遗失物保管的有关义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比照“侵权之诉”执行。构成犯罪的,同样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权的责任

遗失物保管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普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民商法规范与调整。以《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为代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广泛的适用性。

《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种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侵权责任、财产权侵权责任在内,存在“过错责任推定(有限推定)”、“无过错责任推定(无限推定)”、“共同责任推定”、“教唆责任推定”、“连带责任推定”、“复合责任推定”等等多种法律责任推定与追究办法。

例如:(1)过错责任推定。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推定。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3)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推定。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4)教唆责任推定。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复合责任推定。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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