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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0-1(第4节)

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合谋人构成侵占、私分、破坏国家财产罪,犯罪价值数额超过5000元以上,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2)如果该单位是集体单位,各合谋人构成侵占、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罪,犯罪及量刑比照第(1)项执行。(3)如果该单位是私营单位,各合谋人构成侵占、私分、破坏私营财产罪,犯罪及量刑也可比照(1)项执行并可在刑事处分上适当从轻处罚,在民事处分上适当从重处罚,但不属于公诉范围,属于私诉范围。以上“犯罪之诉”,也可合并“侵权之诉”,一并执行。

二、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基本原则

客观上每个义务人的义务范围与义务大小不等,然而一些基本原则应当是基本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义务人的行为规范和行事的规则。其核心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1.一致同仁的原则

一致同仁的原则,指在法律适用上对于每种每个遗失物保管义务“一视同仁”,不论高低贵贱者一律平等对待。

任何单位与个人拾得遗失物,任何有关部门接手处理遗失物,应当尽主动寻找失主权利人、返还失主权利人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拾得人送交遗失物给有关部门,仅意味着保管义务的中止,并不意味着整个工作任务的完成,应当继续主动寻找失主权利人,以便于将遗失物早日返还失主权利人。有关部门接手遗失物的处理,并不意味着保管义务可以替代其他的义务,应当不延迟地与拾得人沟通,继续主动寻找失主权利人,以便于将遗失物早日返还失主权利人。

2.地位平等的原则

尽管拾得人与有关部门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各自的职权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就遗失物的保管义务而言,其应尽的义务均视为地位平等。不能认为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单位与个人身份特殊,就可以懈怠或者推诿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有关部门保管遗失物的时间比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的时间,一般更长一些,所牵涉到的人和事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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