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曾经出台了关于遗失物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项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其中“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物权法没有提及到,可能是省略掉了。拾得人灭失、毁损遗失物的权利保护界限,应当是这样理解的:(1)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且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且有重大过失的,需承担民事责任。“重大过失”是物权法本条款的内容,主要偏重于第(2)方面的意思表示,省略了第(1)方面的意思表示。
[例一]对于拾得价值小的物品,均倾向于“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方说,拾得人拾得一包广州红双喜牌香烟,价值6。5元,结果自己抽掉了或者扔掉(遗失)了,怎么认定“拾得物灭失、毁损”的责任呢?
拿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来对照,确实是构成了民事侵权的要件。但是,因为“无重大过失的”的事实存在,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抽掉了,肯定是故意的行为,可以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拾得人扔掉(遗失)了,不能肯定是故意的行为,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述两种情形(抽掉了、扔掉),因为香烟的价值不大,够不上法院的立案标准,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假若法院立案,立案费用最低50元,还不算律师费用在内。由此可见,以到法院作“侵权之诉”不予立案而论,可以看作是“免予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如司法解释所说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二]对于拾得价值大的物品,均倾向于“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本条款“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