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对于好人好事进行广泛宣传,并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拾得人的领赏权确定后,由于某种原因,有的领赏权人从失主那里领取的赏金、补偿费很少,有的则根本没有得到。在这种情势下,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能够弥补以上缺憾。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应当尽力而为,不应当对于外地人歧视。全国各地政府应当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方面逐步走向正规化,不能搞形式主义和一阵风。每年全国的社会福利彩票收入高达上千亿元,好钢应当用在刀刃上。
按照领赏权的优先权排序,遗失物拾得人是第一顺序的领赏权人。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有权利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这是法定的经济补偿权、物质奖励受偿权,也是对于“拾金不昧”优良作风的一种物权化褒扬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是无可厚非的“折中式”补偿制度。
拾得人的领赏权,是受法定的义务限制的权利。其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拾得人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拾得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将捡拾得的遗失物上交了有关部门,失主权利人从有关部门完整地取得了遗失物,有关部门也算是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至于拾得人是否在公开媒体上发布了招领广告,这不是法定的“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的必要条件,可忽略不计。
拾得人的基本义务项目,是拾得遗失物后,不迟延地将遗失物返还失主、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并且尽自己的力量妥善保管好遗失物未毁损、未灭失。还有的拾得人更加积极主动,也如公安等有关部门一样的发布招领告示,发动众多亲戚朋友一起来寻找失主的下落。所有这些,都会花费一些人力物力,耽误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时间。而且,拾金不昧的精神也值得提倡和奖励,失主给予他们以经济补偿或者物质奖励也是合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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