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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3-1(第4节)

利。一些拾得人拾金不昧成绩突出的,还可以被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市民”称号。

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是他们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就是合格的领赏权人。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也应当包括三个板块。一是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二是由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三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第一板块的情形不太乐观,某些失主经济拮据,或者由于遗失物价值不大等原因,导致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落空。第二板块对于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可靠的,政府精神文明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与公安机关有组织纽带关系,会第一时间答应他们的领赏请求权的。第三板块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内部拨款,给予保卫部门等接手并保管、上交遗失物的领赏权人。理论上,第三板块的领赏权人比遗失物拾得人和公安机关所起的作用较小一些,如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应当少得一些。

过去的时代里,对于拾金不昧之类的学雷锋精神,往往是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助的,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制度都是如此。现在的情势下,国民经济有了持续的高速发展,各种政府与民间的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已经有足够的能力来保证单位和个人领赏权的实现。况且,把赏金完全寄托在失主身上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广开才路、广开财路,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辩证法告诉我们,精神可以变物质,物质也可以变精神。毫无疑问,整个社会提倡拾金不昧之类的好人好事是个大前提、大原则,这是需要永远坚持到底的正确方向。问题的另外一面,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和有关单位做好人好事需要成本,甚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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