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4-1

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

一、领赏的比例

关于领赏与领赏的比例问题,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与价值取向不同,会产生各种争议,包括法律的起草者、制定者也不例外。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一直在发扬光大。从优良传统品德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方面着想,拾得人和有关部门都不计较报酬与补偿,即一不计较领偿与领赏,二不计较领赏的比例,这是最好的结局。

然而,世间的客观规律,往往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拾得人和有关部门作了善事,应当有个善良的报应,也更能够激发人们有偿或者有赏另类“拾金不昧”的积极性。通过物权法的条文解读,我们意识到拾得人和有关部门的义务与责任重大,保管、保存遗失物的责任与风险也很大。在上一条款里,还明书楷写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事情还不止这么简单,弄得不好,还会遭到有关人员的刑事指控。

我们知道,每一种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这就是物权法公平衡量的宗旨。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承担了一系列的义务和风险,完成了应当完成的任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与奖赏是完全应该而且是完全必要的。物权法专门设计了适当的经济补偿与奖赏的条款,也是完全应该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本条款相当抽象而不具体,一些具体操作的方法也有待细化。本文上述两类受偿与受赏人主体是一定的,而条款中“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客体没有细化,奖赏比例也没有细化。

其实,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关于奖赏比例是有立法例的。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1)款规定:[拾得人的酬金]“拾得人可以向受领权人请求拾得人的酬金。拾得人的酬金,在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时,为5%。超出此价值时,为3%;对于动物,为3%;物对于受领权人具有价值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