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3-1
拾得人等权利人的遗失物领赏权
一、拾得人的领赏权
拾得人的领赏权,是遗失物拾得人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领取赏金报酬与经济补偿权利。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拾得人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就是合格的领赏权人。
拾得人的领赏权是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它不是由上帝恩赐的,而是经过自己不懈努力、履行全部的义务过五关斩六将取得的。确切地说,这项领赏权的概率如中彩一样难得一见,甚至于比中彩还难得多。一个城市有几百万上千万人,真正大宗的遗失物领赏权多年来难得一见。那些彩民购买彩票,不一定每人中得五百万头等奖,可中过5元、10元是常有的事情。然而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是中不得遗失物领赏权的。这么说来,遗失物领赏权既是最令人小觑的,又是弥足珍贵的。
拾得人的领赏权应当包括两个板块。第一板块,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参照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1)款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权人请求拾得人的酬金。拾得人的酬金,在物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时,为5%。超出此价值时,为3%;对于动物,为3%;物对于受领权人具有价值的,拾得人的酬金应依公平衡量原则确定。拾得人为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遗失物,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通信费用和误工费用、保管费用、广告费用的补偿,可以另外计算。其中,拾得人误工费用可参照全国的平均工资水平补偿。当地工资水平高于全国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的工资水平计算,但不计算节假日和超时加班费。第二板块,由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各地政府设有精神文明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大力提倡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高尚风格,清化社会风气,弘扬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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