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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5-1(第2节)

许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拍卖、变卖其遗失物,所得价金全部上交本地县市政府财政部门;遗失物是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的,直接上交本地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归集体所有的这里已经不存在。

德国民法典第973条规定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在通知六个月届满后,10个德国马克以下的可以归拾得人取得。第976条规定了“乡镇取得所有权”,在通知六个月届满后,10个德国马克以上的和拾得人放弃领赏权(所有权)的全归乡镇政府取得。

4.失主的认领权有效期。本条款所表达的意思是,失主的认领权有效期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但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是遗失物自人民法院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以内。为什么要缩短半年期限,我们不得而知,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亦无说明。估计此举是为了缩短遗失物保管期限,减省过巨的保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鞭策失主早些认领。实际上有一些遗失物价值不大,一些认领权人认为无关紧要,故自动放弃了认领权。

所谓发布遗失物招领公告,物权法规定的是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公告,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告。

参照德国民法典第981条的规定,招领公告由帝国机关、帝国机构作出,但公告中指定的期间届满是需“经过3年”。受领权人即失主可以对于拍卖价金申报其权利。

二、一般分析

1.有效期与除权条件

失主的认领权的有效期与除权条件是:一般认领权以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布遗失物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失主的认领权限于公权部门发布公告六个月内行使,否则,作除权对待,一般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二是公权部门于完成既定的义务和无失主认领以后,由无处分权人跃为法定的临时处分权人,国家授权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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