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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5-1(第3节)

门对于遗失物进行临时处分,将遗失物拍卖或者出卖,所得价金收归国有。

特殊认领权以人民法院公告为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失主的认领权限于公权部门发布公告一年内行使,否则,作除权对待,特殊遗失物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二是公权部门于完成既定的义务和无遗失权利人认领以后,由无处分权人跃为法定的临时处分权人,国家授权该部门对于遗失物进行临时处分,将遗失物拍卖或者出卖,所得价金收归国有。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是这样说明的:“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38页)

由上述可见,失主的认领权,分为一般认领权和特殊认领权。一般认领权,是由公安机关主理的一般遗失物的普通认领权,要求在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由遗失物品的遗失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行使。特殊认领权,是由人民法院主理的特殊遗失物的特殊认领权,要求在自人民法院财产认领公告一年由遗失物品的遗失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行使。特殊遗失物,指挖掘的不明埋藏物、发现的不明隐藏物、拾得的不明漂流物和涉嫌被盗物。是广义的“遗失物”,其物权归属关系相对复杂,有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和其他人的,有些是年代久远的,跨地区遗失的情形多一些,确认物权人相对困难一些,因此需要延长失主的认领权期间,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权威性解读点明了拍卖、变卖遗失物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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