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金缴国库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是失主的认领权的直接关系人,法定的权利分为基础性权利和加权性权利。
2.基础性权利与加权性权利
基础性权利即前期立足性权利,指公安机关依法接受并保管拾得人送交来的遗失物之收管权、公告权和甄别失主权和遗失物发放权、必要费用补赏权,基本上是公职部门的义务性办事权,遗失物保管费用支付权、必要费用收取权是国家的信托支配权。
加权性权利即后期发挥的权利,是公安机关依法拍卖、变卖遗失物和所得价金缴国库的权利。一是在基础性权利之上增加了拍卖、变卖遗失物的处分权。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在法定的期间内由无处分人变成了有处分人,所增加的是制度信托式处分权、剥夺不明失主的财产权的处分权。所有的物权与事权不是本位性权利,而是为了国家利益的事权性、义务性、代表性、时差性、短暂性、临时性权利,对于本部门及其个人不图利益,原则上不容许他们既当卖方、又当买方,只能代表国家来依法拍卖、变卖遗失物。二是在基础性权利之上增加了将所得价金上缴国库的权利。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完成拍卖、变卖遗失物任务后,紧接着就行使将所得价金上缴国库的事权,这种物权与事权不是本位性权利,也是为了国家利益的事权性、义务性、代表性、时差性、短暂性、临时性权利,也对于本部门及其个人并无实际的利益。原则上不容许他们设立“小金库”截留、挪用、私分、贪污、侵吞、哄抢、破坏国家的财产,否则会被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拾得的漂流物、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是与“遗失物”相交叉的特种遗失物。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推定,特种遗失物的认领权人只能是“非此即彼”和“非彼即此”,专有认领权人和共有认领权人同样地适用于这一推定原则。与普通遗失物一样,特种遗失物也需要进行真假遗失物的甄别判断,特别是要注意当事人以脏物来冒充遗失物。不明事主的脏物也可视之为特种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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