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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6-1(第4节)

交国库的全权代理部门是“公安部门”。

所谓的“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应当以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的有效期为准,而不应当以其他部门的“有效期”为准。如果其他部门向公安部门送交遗失物之前作过招领公告,公安部门应当以公安部门的名义再作一遍,并以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有效期为准。严格说来,非公权部门所作出的招领公文不叫“公告”,而叫做“告示”、“启示”、“启事”或者“公益广告”。

遗失物公告发布权部门,应当有统一的遗失物公告发布制度。按照立法专家的指示,一般公告即一般遗失物的公告由公安部门主理,特殊公告即特殊遗失物公告由人民法院主理。以上两个公告发布权部门是法定的部门,其法律效力优于意定的其他单位与部门。现实情况是,某些其他单位与个人也不时地发布遗失物广告,包括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人,学校、工会、共青团、慈善团体等单位或者个人,特别是公共交通机构的单位与个人,包括拾得人、拾得人代理人等,因为遗失物是就地拾得,所以往往是就地作招领广告。对于这些公共单位与个人单位以及个人来说,尤其是对于对于拾得人而言,他们应该是有权作招领广告,并且是有实际作用的。那么,他们的招领广告有效期应当限于20日内,超过20日就应当主动地不延迟地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如果他们不作招领广告,就应当立即不延迟地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至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特别规定此处不表。

公安部门不知道认领权人的下落,或者一些前来认领的人又不适格,应当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好两手准备:一手准备是让认领权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认领,并将遗失物完好无损地返还给认领权人;二是准备在过期以后,将遗失物拍卖或者出卖,所得价金归国家所有。

2.后期认领权顺延以及脏物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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