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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6-1(第3节)

遗失物的权利。但是,特殊认领权人即物权法没有提及到的由人民法院主理的特殊遗失物的一类认领权人不在此列。国家的、集体的特殊认领权和其他的特殊认领权也不在此列。

1.后期认领权误期不能顺延

依据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后期认领权误期不能顺延。如果一定要顺延,除非另外有特别的规定。

关于后期认领权有效期问题,这里涉及到可操作性问题。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证明,决定有效期的是公安部门(警署)或者地方基层政府(主管官署),而公安部门(警署)是为地方基层政府(主管官署)派出的办事机构。由此可见,决定后期认领权有效期问题,要么是公安部门的招领公告生效日期,要么是地方基层政府的招领公告生效日期。

中国物权法规定,接手处理或者全权代理遗失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对象是“有关部门”,而实际上主要指有关公安部门,以派出所为事权主体。遗失物招领公告可以由公安局作出,也可以由派出所作出。

如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较小,不能也不敢拍卖、出卖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就应当不延迟地将遗失物送交派出所处置。公安部门与一般部门的区别在于,公安部门可以全权代理遗失物的返还或者拍卖、出卖的事宜的临时处分权,一般部门就不一定有这种权利。就是说,公安部门有一定的独裁权、临时处分权和取消过期的认领权的裁决权以及后续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一般部门就不一定有这种权利。其实,公安部门的所有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代表遗失物当地的基层人民政府的行使,或者说是代表国家而行使公共事务权、信托处分权、信托所有权的。

物权法规定返还遗失物的规定是笼统地称之为“有关部门”,这是一种政出多门的状态。如果在初始阶段可以凑合,则在关键阶段应当统一由公安部门来全权代理。物权法立法专家在权威解读文本中,曾经点明了发布招领公告、甄别遗失物权利人或者决定返还遗失物、主持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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