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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第2节)

或者集体所有。”

新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全国****会修改,修改颁布比物权法颁布实施晚了5年多,证明了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与旧民事诉讼法第175条都是没有废止而仍然有效。关于无主财产的归属,不光是完全归国家所有,而且还包括了归集体所有的规定。那么,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光是完全归国家所有,是不是立法思路比较狭隘,是不是涉嫌与民争利呢。

与物权法遗失物的认领权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认领人已经出现,但有其他认定人否认认领人的认领行为,并且已经向人民法院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于是,法院发出认领公告,以便于寻找真实的认领权人;另一种是认领权人(失主、遗失物所有权人)没有出现,但有人(一般是财产的事实占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判决“无主财产”的主张,以便于将自己占有的财产归结为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所请诉请的标的物,不仅有动产而且还有不动产,而且多数是长期的“无主财产”。然而,物权法中遗失物的标的物是动产,多数是现实中的遗失物,而且失主也不确定,是在认领权人未出现时作出的“半年期”认领时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作出了补充规定:“决定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由此可见,无论是物权法规定的“半年期”认领时效,还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年期”认领时效,都只不过是临时的处分权项目下的临时时效,不是终极时效。终极时效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以后,认领权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索回属于自己的遗失物或者遗失物的价金。

其他特别规定的。还有海关法第30条、第51条,对于进口货物无人认领的,海关的临时处分权和认领人初期认领时间为三个月期限(必要时由海关延期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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