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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第3节)

个月期限),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需扣除必要的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还有邮政法第23条、第24条。邮政法第23条规定了无主邮件的邮政局临时处分权,邮政法第24条规定了汇款通知单认领汇款的期限是二个月期限,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10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由邮政局上缴国库。

二、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不同处分权

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是事权性临时处分权的一个环节,为现实无人认领与未来无人认领遗失物设定处分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遗失物而立案,分为特殊遗失物、普通遗失物和脏物遗失物三大类案件。其中,(1)受理特殊遗失物的主要对象是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2)由认领人与拾得人发生认领或者奖赏争议而诉诸法院的;(3)是公安机关对于特殊遗失物、普通遗失物和脏物遗失物的处分拿不定主意,将遗失物送交法院处置的;(4)对于《海关法》第51条规定的进口货物追还权期间、《邮政法》第23条规定的无主邮件的临时处分权、《邮政法》第24条规定的汇款通知单认领汇款的期限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发生争议,诉求法院裁决的。

对于第(1)类,属于特殊的遗失物,遗失的年代久远,寻找新老失主相对困难,认领权人适用于一年期认领期限的特别规定,这种规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与招领公告有关的“加倍”有效期。对于第(2)类,属于一般的遗失物,是新近发生的事情,又不太适宜保管时间过长,认领权人适用于半年期认领期限的一般规定,这种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与招领公告有关的有效期。对于第(2)类,无论是属于一般的遗失物,或者属于特殊的遗失物和脏物的遗失物,因为交由人民法院全权处置,认领权人一律适用于一年期认领期限的特别规定。

但是以上认领期限,不等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需要通过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时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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