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同属于公权公职机关,而法定的裁决权、物的处分权也是不相同的。
一是临时处分权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应当在遗失物不超过价值5千元以内发挥自由裁量权和遗失物的临时处分权,超过5千元以后应当送交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对于价值5千元以上或者以下的遗失物,都有裁决权和临时处分权。
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进行拍卖、变卖,公安机关的权限有越来越小的趋势,人民法院的权限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人民法院对于各种遗失物都有权利独立主持拍卖、变卖。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主持拍卖、变卖,最多只能充当人民法院的配角。但是,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在于所得价金均上缴国库即地方人民政府。
事权方面,大量的事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些事权不如公安机关那么广泛。这里不再赘述。
二是遗失物的处置对象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对于是否属于普通的遗失物,或者属于特殊的遗失物和脏物的遗失物的性质不明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人民法院处置。人民法院对于性质不明的遗失物,都有裁决权和临时处分权。
公安机关拍卖、变卖普通的遗失物属于一个重点对象,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特殊的遗失物和脏遗失物属于两个重点对象。
人民法院对于铁路、公路、旅店、海关、邮政和公安等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单位与个人的各种遗失物、无主物均有受理的权利,以及依法临时处分遗失物、无主物的权利。公安机关受职权范围所限,无法涵盖一切遗失物、无主物的受理与临时处分。
三是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因临时处分的是普通遗失物,仅适用于一套法律规定,即物权法有关遗失物权利义务的规定,认领权人的有效期以半年为限。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以民事诉讼法为主体,对于以上第(1)类和第(3)类案件,适用一年期的诉讼时效,认领权人的有效期是以一年为限。然而,涉及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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