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9-1
拾得漂流物与失散饲养动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拾得漂流物或者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系指依照普通物权法以及参考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并且准照遗失物的处理办法进行适当的正确处理。基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和良好风尚,采取奖罚分明的政策。当事人不得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法例与通说上,失散的饲养动物也比拟为漂流物。确切地说,漂流物就是遗失物的一个特别的品种,它与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贴近。
漂流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可统称遗忘物,基本上属于遗失物,个别漂流物属于文物,个别失散的饲养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故此类遗忘物很适合物权法第107条、第109条至第113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即“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之一。实质上它们主要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成文法是在道德法规范与调整基础上上升为建设性、指导性规定的。
二、一般措施
1.拾得漂流物的处理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
漂流物的主要物权特征是:
第一,尊重道德法与自然法成就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漂流物主要是在江河湖海水面上漂流而与失主脱离控制之物品,一般是与地理位置、环境气候、水流方向和物品占有人的控制关系等等因素有关的物品,欲考量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首先是要考量漂流物的自然法关系。失主对于漂流物的远距离、流动范围甚至于长时间的控制,失主又人生地不熟,客观上给予发现人以可乘之机,在这种特殊情势下更需要发现人的自律与自觉,要求发现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法律是纸面的东西,关键在于发现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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