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示了普通物权法之遗失物法、制度物权法之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关系。那么,埋藏物是脏物、准脏物呢?埋藏物是手稿之类的著作权之物呢?所有这些,又要牵涉到刑法、著作权法之类的法律关系了。
埋藏物的概念交叉点这么多,并且许多证据链条断裂,绝大多数是私密性或者隐私性物品。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方面会遇到很多重点、难点问题。
有的埋藏物,既不能判定是遗失物,又不能判定是文物;既不能判定归国家所有,也不能判定归集体、单位、个人所有。因此,埋藏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复杂。有的时候,埋藏物既不好适用民法、物权法,又不好适用文物保护法,使得法官们左右为难。
第三,埋藏物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已知遗失物、漂流物主要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但我们认为埋藏物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遗失物、漂流物是失主和所有权相对容易确定的,而埋藏物是失主和所有权不一定的或者相对不容易确定的。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是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
在司法应用中,往往将广义的埋藏物统称为埋藏物。为了便于更好了解,本文拟作狭义的埋藏物分析。
二、处理方法
根据有关权威法学家解读,将发现人发现埋藏物的处理办法归纳为以下四点,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掩埋好,不迟延地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
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按照前项情形处理,也可以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
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掩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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