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法定的“从随主转”规则,代表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正相关的规律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从分离”法则,代表了个别物权调整与买卖自由特例,代表不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负相关的规律性。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从物,是主物的陪衬物、辅助物,能够拆散独立存在,对于主物有很强的依赖性,有次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附从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法定的规则是,不允许在同一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物和两个权利;然而,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要么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要么从物不随主物一同转让,二者必居其一。这也是本条款的主题思想。
“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一般而论,是主人造物与从人造物组合(物理或机械组合之主从组合)转让、主自然物与从自然物组合(主土地与从土地、主矿物与从矿物、主植物与果实)转让、主动物与从动物组合(怀孕组合)转让;如果说,人造物与自然物甚至于动物能够浑然一体,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杂交”型“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
如建筑物是人造物(主物),土地是自然物(从物),两者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给骡马四蹄(主物)安装上马铁(从物),给驯鹿(主物)身上安装芯片(从物),两者是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
既然“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在一定的时候是这样的,一定的时候是那样的,到底以什么为准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刚性的规则,必须以刚性规则为准,其他的柔性规则服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