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3-1(第4节)

实,即主物与从物一定存在聚合、耦合的联体关系,并且从物对于主物能够产生辅助性的作用。这是基本上客观的前提条件,否则“从随主转”规则就不能成立。

第二,主物转让时,首先要考量物的聚合性、耦合性与整体功能,要正确处理好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当事人不能由着性子胡来。除非主物与从物确有必要拆分转让或者当事人确实需要拆分转让与受让,才不参照“从随主转”规则。

第三,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随主转”规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是专门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在普通物权法系列中,“从随主转”规则主要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所有权人可能决定是否转让其物。但是,这种规则同样适用于买受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不能对于所有权人强买强卖其物,同样需要认真落实“从随主转”规则。

1.“从随主转”的转让规则

“从随主转”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适性、刚强性、优先性的组合物转让规则,一概为商家和消费者推崇。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聚合性和使用价值,决定了其是否“从随主转”,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肯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以及“从物权利随主物权利一同转让”,是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并非纯物权理论的推定。普适性的规则,也是普适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各个物权法系,并有一定的适用价值。总体上,对于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从随主转”的规则,表现最为突出,如建设使用权的转让和地役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被动的转让。

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破例将从物从主物中分离出来,但一般情况下存在于动产标的物的“主从分离法”。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则必须遵循“从随主转”的法定规则。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