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是指导性的规定。
二、主要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性质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均为需聚合和可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独立”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能合能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操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与遥控器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它们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2.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没有主物的特殊作用,就没有物有所用的主要效率,或者说就没有效能效用。
辅助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服务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从物是服从于、服务于主物,使得主物的效能效用发挥得更好、更安全。
比如,保险柜和上面的保险锁与保险柜构成主物,是保管钱财和私密资料的主机。保险柜的钥匙是从物,其辅助作用是确保保险柜的安全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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