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便性。虽然主物与从物的效用不同,但客观存在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一个保险柜可以配几把钥匙,即一个主物附加几个从物。主物转让时,至少需要一个从物跟随转让。
3.均有不同的属性
主物和从物从属性上划分,主物是主物权,从物是次物权。转让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与办法,是优先转让主物的所有权,然后再考虑是否转让从物的所有权。
“从随主转”是指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一并转让从物的所有权。然而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从物可以不转让所有权,而可以转让从物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以代替转让从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变通的方式。譬如业主转让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转让屋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要求一定是在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才是归个人所有。
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主物所有权转让,转让人可保留从物的用益物权、作用权、利用权。如奶牛的所有权人抵押、转让奶牛后可约定继续挤牛奶,就是由转让所有权变成了保留从物的用益物权或作用权、利用权。
4.主物与从物均为一人所有
从物是否能够与主物一同转让,是否可以约定,须考量主物与从物是否均为一人所有。否则,就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条款指所有权人同时掌握了主物、从物的支配权,才能实施“从随主转”。就是说,无处分权人不能擅自处分所有权人的主物和从物。
本条款“从随主转”原则与第109条~第114条的规定有一些区别。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在无人认领或成为无主物、文物的时候,公安机关、文物保护部门等无权处分人可以处分该物。相同之处,“从随主转”原则也适用于上述4种物的转让。
5.均有复合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仅有一物对一物的单一关系,而且还有一主物对多从物、一从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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