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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5-1

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项所有权转让的特别规定,是立足于普通物权法的特别规定。但是应当相信,这项特别规定也广泛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甚至于制度物权法之中。所不同的是,普通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展开的,担保物权法是以“债权中心论”展开的,制度物权法是以“公共利益中心论”展开的。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对于“从随主转”原则规定得更加严格。

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的特点和要求是:

第一,抓大放小,抓重点放个别。大,即“从随主转”的大原则。小,即特殊情势下由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抓大放小,就是把法定的抓好抓紧,把可以约定的下放给当事人。就大多数情势而言,“从随主转”原则是个普遍性原则,也是工作的重点。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但事实上还有一些物本身只能遵从“从随主转”原则。所谓“放小”、“放个别”并不是全放。

但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担保物权法的规定是半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的很多约定或者有些约定是无效的。

第二,确认、保护与利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

第三,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相互附着或者耦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以后,当物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而适用的规则。

第四,理解“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全面衡量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

二、法定式或合意式转让

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从总体上划分,可划分为法定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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