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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6-1(第2节)

的是,当事人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习惯法,必须遵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否则这种习惯法是无效的。

第二,孳息享有权,可以是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相结合的权利。众所周知,普通物权法系中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展开的。但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一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如同法律的锁链一般的受到束缚。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在没有法锁关系的前提下,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自由地行使天然孳息享有权的。倘若天然孳息设定了债权负担,那么既可以由原物权人享有,也可以由债权人享有,就改变了普通物权法的格局了。诚然,是否在天然孳息设定债权负担,应当由原享有权人(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来决定。

第三,天然孳息优先取得权,是对于“所有权中心论”有所调整。“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就是一种调整的方式。所谓用益物权,本质上是个收益租赁经营权,承租人租赁到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之后,实际上是合约式阶段式地转移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给承租人。既然收益权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也按照约定向所有权人支付了租金,那么,自然而然地将天然孳息优先取得权让给承租人。

天然孳息本来是农业社会的产物。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孳息。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很显然,用益物权人如果不能获得这些天然孳息,下季连种子、种畜都收不回来,或者他们会饿死,或者他们不能再维持这种恶劣的物权关系而远走高飞,到头来仍然是既伤害了用益物权人,又伤害了收益租赁权人。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的意义在于两种物权关系共于一物。不是指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同耕一块地、同种一棵树、同饲养一头牲畜,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形成了雇主与雇农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了。因此上,要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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