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计算的。这使得法定孳息成为机械化、模式化的法律现象,在经济社会中是最突出的一种特定的现象。
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中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第三,法定孳息是实行货币化兑付的,这跟天然孳息是不同的。天然孳息的兑付方法一般是实物化的,在实施实物化不利或者不通的情势下才转而实行货币化方法的。货币化方法是整个经济社会最理想最便捷的方法,有着十分独特的魅力与作用。我们看到,抵押权、动产质权和部分的权利质权、动产留置权及其天然孳息首先是个实物化过程,最后是个货币化结局。自古以来经济社会的每个交易者,把货币奉为上帝,奉为佳臬,奉为尚方宝剑,是因为货币交换货物的交易是万能的和最理想最便捷的,而以物易物的交易是最麻烦最落后的。法定孳息一律实行货币化是天经地义的,除非当事人因特殊情势而约定不需要货币化兑付。
货币为一般等价特定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普遍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和物权价值、法锁价值也普遍适用用货币衡量。以法定孳息为一般等价特定物,使得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均得到圆满解决。
第四,法定孳息是高屋建瓴和融通性大的,这跟天然孳息的功能作用是不同的。天然孳息是低级孳息,不太容易与法定孳息融通,只是容易参与收益分配,其发展空间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法定孳息是高级孳息,很容易与天然孳息融通,很容易参与收益分配,其发展空间很大。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均需要精细化管理,而法律规定的周密性能够增强法律的效力。瑞士债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用益租赁]“租金可以由现金支付,也可以是果实的一部分或者出租人参与收益分配。”表示了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是可融通甚至于可聚合的,这就有利于精细化管理。这种规定好象是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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