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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7-1(第3节)

的,其实不然。一些当事人一般都懂得现金支付、出租人参与收益分配或者选择天然孳息的好处和可行性选择。但有的人动辄拿“法无明文规定”来说事,法律这么一规定,大家都无话可说的了。

第五,法定孳息的意定成分很小,这与天然孳息是有很大区别的。物权法第116条表面上似乎是法定孳息意定成分很大、天然法定孳息意定成分很小,其实不然。所谓法定孳息,固名思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孳息,至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只能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约定,如利率的大小、赔率的大小等有个封顶的规定。但是,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肯定也是需要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规定。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实际上是种植业、养殖业的增值利益。用益物权人租赁所有权人的土地或者农业机械、牲畜等,有的是以货币支付租金的,有的是以实物支付租金的,而且这些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多,即使是规定的也没有法定孳息规定的那么死,因此上,意定的成分就更大了。

天然孳息是物权法范畴,法定孳息是债权法范畴,债权法之法定因素总归比物权法之法定因素要多一些。

第六,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民法通则第136条所示。

二、法定孳息的归属

1.所有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指所有权人成为债权人后,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并以一定的对价和货币表现形式作为诚信的标志与杠杆的作用。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所有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在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法锁关系融合过程中,既适用于“所有权中心论”、又适用于“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属于物权清晰又有强势的法定孳息的归属。

表面上尽管称之为“法定孳息”,而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仍然起关键作用。从内涵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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