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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7-1(第4节)

法定孳息”不取决于是否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约定,而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利息、租金的度量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与调整。如银行、基金公司及其他单位与私人放高利贷,是受法律禁止的,否则就不是法定孳息;所有权人出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租汽车、生产工具、日常工作与生活用品等动产,所收取的租金价钱不能高得离谱,否则就不是法定孳息。

早在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即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制定了很多关于“法定孳息”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1924年1月2日国民党召开了有共产党人参加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将孙中山先生倡导的“节制资本”、“平均地权”的理念贯穿其中。孙中山在此后之三民主义演讲中,更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承了太平天国空想社会主义的铱钵。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问题决议案》决定,应当规定最高租额。同年10月,《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规定,减轻佃农25%(即二五减租);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年利率不超过20%。《中华民国民法》第845条规定,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者全无者,得请求减少或者免除佃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先后颁布了多个打田豪分田地的“土地法”和“政治决议案”,由于广大的贫农、中农、下中农分得了相当的土地,基本上抵制了农用土地剥削制度,比国民党的“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更进了一步。抗日战争爆发以后,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由共产党控制的八路军、新四军和游击队所在根据地,统一实行了“减租减息法”,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25%。租种地、半种地、活种地等,都有详细的租金封顶比例限制。

新中国在近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腐朽的奴隶剥削现象开始蔓延,天价租金、非法的私募资金及其他闲散资金放高利贷现象泛滥成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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