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外的不同。以土地为例,只要地球不毁灭,只要土地不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可以连续使用四十亿年至六十亿年。而且土地的使用价值、使用范围、升值潜力也是非动产所能企及的。不动产集合诸多优点于一身,使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均能长期占有、使用与收益,因此,“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为主体的定限物权”实至名归。
因为动产是可以随时随地移动的,并且是很容易毁损、灭失的,是经过移动会使其属性改观或者遭受破坏的物,所有权人不轻易在自己支配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如果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往往承担动产物毁损、灭失和其他权利丧失、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这也反证了“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为主体的定限物权”实至名归。
其次,不动产与动产的交易方式不同,能够成就不动产用益物权,难以成就动产用益物权。
众所周知,不动产的物权维护是以登记对抗主义的强制性手段来达到的。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将土地等资源的权利以及地上建筑物、构建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权利,如地上权、地下权、地面权、空间权捆绑在一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一应清楚明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以及以下等级的权利人,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对明晰一些,稳定一些。所有这些优越的条件,能够成就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实现。
动产的物权维护,只有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航空器是以登记对抗主义的强制性手段来达到的,其他的是经纯交付生效主义来完成的。
动产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可能是限于已经登记的动产。中国物权法定稿时,特意加上了“动产用益物权”,原因盖因于此。
其三,确认动产用益物权确实有某些困难的地方,光从三项权能上定义,有时候会显得牵强附会。从这一点上讲,对于交付生效主义的各种动产,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意义不大。
动产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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