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取决于不动产标的物的可利用程度、可双赢或多赢程度,同时取决于政策物权的宽严程度。当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管理政策趋于紧张时,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对于土地的利用幅度趋于紧张。反之,则趋于宽松。
土地等不动产资源的利用与反利用是客观存在的。土地等不动产资源相对稀缺,越来越稀缺,而且是不可替代或者不能再生的。政府干预与管制,实行计划供应与规划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有人认为所有权是最受限制的一类物权,其实不然。事实证明,不动产用益物权是最受限制的一类物权。它不仅仅受所有权限制。如果说所有权受制度物权法限制是单重限制,那么,用益物权是受双重限制。
用益物权是与所有权耦合的形式,他们的利用权是侧重点不同的。用益物权的对象是稀缺资源,不能如动产物那样随便买卖、利用。用益物权的设定,既要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又要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序利用,要在前者和后者之间实现大体上的平衡。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天然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这种国情铁定了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利用、有序利用,将是一项长期的国策,将长期左右中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设。
三、是受双重限制的不完全独立的物权,而且是越来越紧张的一类物权。
用益物权不仅受技术物权的限制,而且受政策物权的限制。其中,受技术物权的限制,主要是受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人不能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而自行其是,不能擅自改变用益物权对象的用途。如果毁损、破坏其占有物,将会受到比动产物权对象更加严厉的惩罚。受政策物权的限制,主要是受国家大政方针和公共利益的限制,这种限制更加责无旁贷,受限制的范围和力度就更大。
有的法学家认为“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这句话一半是对的,一半是不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用益物权不是完全独立的物权”。形式上,用益物权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因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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