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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1(第4节)

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而本法用益物权编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均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因此人民法院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判决当事人设立的动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3页~44页。)

以上是梁委员、教授的个人意见,说起来不无道理。

纵观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对于动产是否列入用益物权制度,存在三派:一种是肯定它的存在。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承认动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否定它的存在。例如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民法未规定动产用益物权。还有一种是否定它的存在,但不动产的范围过宽,将某些动产也包括在不动产里面了。例如法国民法典就是这样的。法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的范围非常宽泛,不仅将土地、建筑物、树木和未收割的庄稼、未收获的果实也算作不动产,而且将与耕作有关的牲畜、农具、佃农的种子、家养的鸽子、兔子、蜂群和禾草、肥料以及压轧机械、锅炉、蒸馏器、酿酒桶与大木桶、经营铸造场造纸场与其他工厂必需的用具等工农业生产资料也算作不动产了。

梁教授和他的弟子陈华彬教授合著的《物权法》,讲到了“用益权”的概念,并指出此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由此推定,该动产二级物权是用益权,即动产定限物权人对于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或者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是承上启下的双重利用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双方受益的耦合物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策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二级物权,承受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三大权能。于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均许可时,用益物权人还可以进一步下放其权利。

用益物权的主要表现是双重利用物权,即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同时利用同一标的物,同时受益,只是收益大小不一而已。受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所限制,多重利用与多重受益是较为少见的。

用益物权的双重或多重利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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