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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2-1(第2节)

用益权人有权占有物。(2)用益权人在行使用益权时,应维持物原有的经济用途,并依通常的规则进行使用。”点明了占有权和使用权。这是不是用益物权的另类解释呢?

物权法是一部捉摸不定的法律,叫好的与叫难的同时存在。就所有权的定义而言,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各自为政,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其他的物权概念就更甭说了。

中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以三项权能为核心定概念,是相对清楚明白的。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在此按下不表。

那么,中国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中国的普通公民是否可以评论呢?依据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应当是可以评论的。

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滥觞于八十年代中期。其中1984年初以前,是在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存续条件下进行的。1984年开始全面撤销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体制,并全面推行土地承包制度至今。

1982年,农村的责任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1986年中央文件出现了“统分组合”的概念。所谓统分组合,就是乡、村合作组织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一直沿袭到现在。因此,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关于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决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和***规定,耕地承包期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6年***办公厅文件表示,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由此可见,关于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定过程,大多数时候不是由法律部门制定的,而是由执政机关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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