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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2-1(第3节)

政机关制定的。

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是自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目前适用的是这部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其中,关于承包期限,与物权法的相同规定是,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物权法第三编第124条~134条共11条承认了是用益物权。但第二编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同一部法律就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编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第二编的规定似乎有些名不副实。究其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没有实权,实权在于用益物权方面。而真正的土地实权在于国家或者在于地方政府。其实,有的法学家对于此问题也专门撰文质疑过。

2006年,中央决定在全国一律免除农业税费。这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根据笔者的观察分析,农村乡(镇)、行政村和小组三级集体的经营承包之地权是统辖权。就是各级集体组织按照各自的权责,对于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土地,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权,进行统一辖理的权利。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高效益型用益物权

按照物权法理推论,所有权的权能效能是高于用益物权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的权能效能理应高于土地的用益物权。但土地用益物权人收获的果实多于土地所有权人是正常和普遍现象。

尽管农村农用土地是国家免费供给的,由于种种原因,同为用益物权,其土地利用的程度和经济效益远远差于建设用地类用益物权。全国农村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地权纠纷和补偿纠纷案成为农村村民上访和上诉的主要来源。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的这种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是肯定的,政府违法为开发商征土地和违法为开发商拆迁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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