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当事人原本是无权取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而是通过相当的资格和特许的途径取得用益物权;二是低阶所有制权利人向高阶所有制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提高了他们的物权地位;三是由于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整,有偿义务的用益物权变成了无偿援助的用益物权,物权价值有所增加。
(2)平权型用益物权,是既不加权也不减权的用益物权,保持原有的权利与义务项目不变,一般是指同一所有制中个人取得的用益物权出现的情势。为了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或者法律的公信力,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保持某项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法律适用上的持续性,对于此类用益物权不予调整,就成就了平权型用益物权。如农民的自留地用益物权,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一直是平稳的。
(3)减权型用益物权,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高阶所有制(国家、集体)的信托所有权人与低阶所有制当事人合作,信托所有权人的权利几乎降格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二是公有制权利人与私有制权利人合作,也是放权让利的权利人几乎降格为一般用益物权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人被增加了义务的项目或份量,或者应所有权人的要求缩短了用益物权的寿命,直到中止了相互之间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的价值在贬值。
4.按对价形式划分,可分为有偿型和无偿型用益物权
(1)有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并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向所有权人提供报偿或者有偿的物权交易,然后才能支配标的物开展自己的物权活动。其主要集中于经济价值高、有特殊用途、资源紧缺的几大类物权客体,如建设用地、矿藏、森林、水域与海域资源等重要资源项目。
有偿型用益物权是传统的用益物权的主要形式,过去的主要物权人是农用土地租佃权人,现在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但有明显的行业与职业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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