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一定资质或资格的权利人才能充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锋式与后进式有偿的用益物权所处的物权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有相当的优先权,后者是没有优先权,只有传来接受权。
(2)无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但并不一定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如中国农民所使用的承包土地,既不用向所有权人交租,也不用向国家交公粮与农业税,目前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而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加权,也属于“加权型用益物权”。就情势而言,无偿型用益物权范围有所扩大,总量上多于有偿的用益物权项目。
无偿型用益物权重点在于明确权利人的义务。如通过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权利,为了使得其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就要增加合理利用、不随意改变用途、不得违法担保标的物,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等义务。
5.按照物权成色划分,可分为纯色型和染色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与国家的自然资源制度相关联相适应的,纯粹私有制的用益物权是没有多少杂色的,非纯粹私有制的用益物权夹杂着公权的色彩。同为用益物权,因自然资源制度的差异而衍生公权限制条件的差异。
(1)纯色型用益物权
纯色型用益物权,亦称标准型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私人的并由此及彼地造就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类社会经过了社会制度转型的漫长时期和农业社会的漫长通途,尽管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并行,这种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物权模式持续地实行了数千年。
从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西方国家的民法典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主要是为农业社会度身定作的“专业用益物权”,对于城市社会没有涉及,因为城市社会中的土地类自然资源有许多被调整为公益类物权对象,向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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