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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3-1(第4节)

倾斜的少了许多。

(2)染色型用益物权

染色型用益物权,亦称非标准型用益物权,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对于非本所有制的利用权人下放的“三项权能”的权利,一般是高阶级的所有权人向低阶级的利用权人承认的用益物权。说其是“染色型用益物权”,是因为其他所有制对于本所有制进行了浸染,不再是同一色彩的物权关系。说其是“非标准型用益物权”,是因为它是传统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另类,突破了“私对私”的条条框框,实现了“私对公(共)”的转轨过程。

染色型用益物权,是自然资源公有制的产物,在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基本上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对于自然资源私有制国家来说,在城市社会中也有这种染色型用益物权,只不过是染色体与法律适用范围不同罢了。

(3)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

染色型用益物权中,也包括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的自然资源标的物,是广泛应用的大众化的、不关系或者较少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标的物,如农用土地资源即属于此类,受行政经济法限制的范围较少一些。

特许用益物权的自然资源标的物,是密切关系或者较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计民生的、适用物权主体很狭窄的自然资源标的物,一般需要特许法律和特许资格才能取得,如煤炭工业的小型煤矿采矿权下放给集体或者个人即属于此类,受行政经济法限制的范围较多一些。

染色型用益物权关系是很复杂的物权关系,不是所有的的自然资源可以随意设立用益物权的,也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意取得用益物权的。即使是一些私有制国家,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严重的自然资源,是国家专属和专控的所有权,对于本国私人和外国私人(外国的集体也是“私人”)是一律不下放权利的。

二、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刍议

本条款“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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