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曲线的物权关系
曲线的物权关系,即所有制交叉、物权等级逆差的物权关系,指自然资源权利重新配置后的物权关系,即很容易产生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权利对外开放,并由此产生了高低不平的耦合式物权关系,即“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不同等级的物权关系。
其所反映出来的物权化方向,也是与西方国家、旧中国的物权化方向有很大的的差别。如西方国家和旧中国,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产生,主要地不是从“所有制交叉”的物权关系中产生的,而是从“私有制复制”、上下级物权关系中产生的。因此西方国家和旧中国,表现出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得力于农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大批量地产生或衍生佃农、产生或衍生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人;那么,新中国消灭了佃农,于是乎就产生了“谁是农村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人?”的疑问。
1.国家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
国家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依法取得的一般用益物权或者特许用益物权。但国家的自然资源制度信托所有权不在此列。所谓安外的物权关系,就是既攘内又安外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关系。理顺这种物权关系,首先是理顺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其次是理顺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一般用益物权或者特许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目前物权法之用益物权关系的编制中,事关国家自然资源安外的物权关系主要集中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国有农用地承包等三个部分,或许可以笼统地归类为“一般用益物权”,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比农村或者农业之“一般用益物权”的控制程度严格得多。
本法第122条所规定之“海域使用权”,第123条所规定之“探矿权、采矿权”以及特种取水权、特种使用水域,应当归类为“特许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权人和行政经济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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