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剥削,现阶段又免除了农业税赋,比较起来,旧社会的地主即土地所有权人也没有这么好的条件,因为旧社会的地主也是需要向国家上交农业税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阶级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是“加权型用益物权”,甚至于说是“准共有制”的权利也不过分。
可是,集体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与国家自然资源内部的物权关系却有些区别。
一是公有制成分上的区别。全民所有制是标准的公有制,这个大家都没有疑义。集体所有制是半公半私所有制,有的是向公有方面倾斜,有的是向私有方面倾斜。
二是物权化方向上的区别。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向主要是公益性质的,即使是自益的成果而最终目的是面向全体公民分配公益与公益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的物权化方向主要是自益性质的,拥有与利用自然资源是为了本集体成员的生活得到保证与改善,自始至终很少涉及到公共利益。
三是可塑性程度不同。全民所有制的角色不是可以随意变换的,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是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变换的。集体成员的角色甚至于可以变换,可以在共有制与私有制两个方面转换。如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可“统”又可“分”的。
四是重要因素起关键性作用。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容易设立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是由于其内部的“铁三角”物权制度相当稳固,除非他们人为地破坏了这一制度,搞了公权私化或者干脆私有化。集体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不是铁板一块,特别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他们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容易搞公权私化或者干脆私有化,总体上应当是土地共有制体制,而少数项目可以设立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如集体的森林、水域归某些人承包了,承包人向集体交承包费(相当于租金),也就是收益租赁人,那么,用益物权就成立了。不过,倘若各个集体成员是“平均地权”形式的,又不用向集体交承包费(相当于租金)的,又好像是自然资源共有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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