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6-1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基本概念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指的是用益物权主要存在于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之中,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为用益物权开辟了通道,从而形成新型的、特别的物权关系。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之“双轨制”制度的总称,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此项规定,分别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特定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制度统一规范与调整。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干扰、破坏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不得以不行使权利或者未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国家在各个时期根据需要制定物权政策,其指导方针是以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为原则,参照自然资源的获利程度和用益物权人的负担能力进行综合平衡,并在适当时期作出政策范围的适当调整,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两种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两种制度可以分别成就有偿型和无偿型用益物权,本质上是法定的制度化、模式化的用益物权,与意定的随机性、可变性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别。
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说明了国家的各种自然资源使用制度采取双轨制,一种是有偿使用的,一种是无偿使用的。
有偿使用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依据国家政策物权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种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部分地调整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制度。如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无偿使用变更为象征性的有偿使用,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由无偿使用变更为有偿使用等。有偿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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