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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7-1(第2节)

律没有规定的;如有些未利用地、荒地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实权还是虚权也没有明文规定,但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人也无权擅自买卖土地是明文规定了的。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这里指的是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不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用概括法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如物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就是采取这种概括法。虽然目前中国仍然决定了国家、集体两种自然资源所有权,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才是实权,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不能同日而语。

物权关系上,“所有权中心论”或者“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一个法律宗旨与基本原则。这种法律宗旨与基本原则在私有制社会中非常见效,在公有制社会效果更加显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或者说不动产用益物权,最准确的表述是“自然资源的他主利用权”或者说“不动产的他主利用权”。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决定了这种物权关系不仅仅是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

更有甚者,公事主体的物权关系是起领导作用的物权关系,其决定了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之各种物权关系的走向,决定了民事主体物权关系的受限制程度。公事主体的物权关系与民事主体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势与条件下可以实现混合或者耦合、集合,但可能会改变所有制的物权关系。就是说,物权关系不仅仅是由所有权关系决定的,更大程度上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国家、集体这两种特定的物权关系人,在一般流通领域均可以民事主体规则实行,但在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需要以公事主体规则实行。如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就是典型一例。

国家、集体这两种特定的物权关系人本质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但他们的企事业单位往往是以普通物权关系人的面目出现。特别是集体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自然资源的物权关系是很容易混淆的。

法锁关系上,对于自然资源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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