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主要权利人应当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而不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能够做到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不一定都能做到;相反地,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能做到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能够做到。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下放权利或者与他人共享权利,以及抵押权利或者转让权利,需要征得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同意;相反地,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下放权利或者与他人共享权利,以及抵押权利或者转让权利,不需要征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的同意。
社会关系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就是力图平衡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社会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是无限放大的。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及其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等,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社会关系上一些表现形式。更有甚者,社会关系要调整财富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关系。其中,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等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二、相同之处
1.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主要就是指用益物权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除了国家或者集体的信托所有权人使用制度以外,就是用益物权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基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就是效益型用益物权制度,属于二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并与所有权中的一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形成耦合或者聚合、集合的物权制度。尽管专门法、行政法和民法通则中未使用效益型用益物权的概念,仅仅规定使用权的概念,并不能否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就是效益型用益物权制度”的客观事实。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基于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就是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属于二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制度,并与所有权中的一级占有、使用与收益形成聚合的物权制度。尽管专门法、行政法和民法通则中未使用享用型用益物权的概念,包括未使用地役权的概念,仅仅使用使用权的概念,并不能否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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