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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7-1(第4节)

就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制度”的客观事实。

2.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是基本对应的法律关系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就是称呼不同而权利义务相当的法律关系。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从来没有“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只是用使用权代替了用益物权而已。用益物权实际上是个概括性的概念,物权法本编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大部分,称呼上并不称之为“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宅基地用益物权和地役用益物权”,其中心词全是“使用权”的术语。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法制基础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并使之服务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空间资源等资源与用益物权制度相对应。两者之间,总的来说,都相应地规定了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大类别。

三、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不同之处

1.特别法与物权法的规范方法途径不同

特别法以专门法对于某一门类进行专业对口的系统性规范,每部法律都有对应的侵权责任条款细则,威慑力均较强;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进行概括性规范,并以地役权来进行补充,但省略了侵权责任条款细则,威慑力均较弱。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主要是属于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政策物权规定的范畴,其政策物权的门类众多,相当仔细,与之直接相关的的制度还有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税收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然而其物权法理基础薄弱,需要利用物权法来协助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其中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集中规定,对于它们的政策物权是个补充规定。

2.特别法与物权法的规范范围角度不同

特别法规范或调整自然资源利用制度,大多数法律是以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属为中心,将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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