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
国家推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与国际交易规则和商品经济接轨相适应的物权制度。商品经济国家和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自然资源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大,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获取巨额利益的概率也越来越大。所有这些,为推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与实施条件。
根据资源利用关系的一般均衡理论导引,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实行双赢机制,一方面可以追求资源配置与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珍惜利用资源。
产生效益型用益物权制度。国家基于自然资源可产生经济效益的能量对比,赋予权利人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同时要求权利人负担相应的义务和有偿使用的价金。
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就是一对财产关系人。这种财产关系与动产所有权的交付转移是不同的。动产所有权于交付生效以后,原所有权人与新所有权人不再发生财产关系。不动产所有权人往往是以全民所有为主体,国家对于任何不动产资源的管理是长期的,管理方法也是多样化的。国家法人的自然资源不动产所有权实际上是成为永久固定的形态,土地、河流、海域、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永久固定于国家所有权人。自然资源不动产的财产关系,就是国家所有权人与单位、个人用益物权的财产关系。
自然资源不动产所有权与建筑物、构建物的交易方式也有所不同,除了森林资源(林地、牧草地、狩猎地除外)、矿产品(矿地、牧草地除外)的交易方式与建筑物、构建物的交易方式基本相同以外,其他的均为固定的财产关系。建筑物、构建物、森林资源、矿产品交易以后的财产关系,与动产交易后的财产关系基本相同,即交易以后的财产所有权跟着转移。但是,涉及到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林地、牧草地、狩猎地、矿地使用权,其财产关系与主要的自然资源财产关系相同,即交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