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上的规范,指用益物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依法取得、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因为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特种财产管理制度,不动产用益物权是特殊的物权,最为重要的是以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各自的物权,不仅仅是为界定物权而界定物权。规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其权利义务,进行适度限制与权衡,才是第一要义。
本条款“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之法定义务的规定,是指自然资源利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经济行政法、行政法甚至于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业、行业和本职工作的义务,履行有权与限制利用、对口利用、合理利用、科学利用、集约利用、节约利用、综合利用、生态利用、保护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履行公序良俗、良好习惯、诚实守信、文明用权、不逾规矩的共同义务,在行使每一项权利时都要注意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的加强性的义务,其强度高于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定的义务。
法定的强制性的加强性的义务,不仅是民事意义上的义务,更加重要的是公事意义的义务。这种法定的义务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其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用益物权人违反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甚至于违反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主要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来对照实行。行政主体兼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主要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不动产登记法”、“自然资源许可证法”等专门法等法律法规来对照实行。每部自然资源类行政经济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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