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1款[生态农业与综合利用]、第58条第1款[保养耕地、合理施肥、防止土地污染与地力衰退],《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2款[禁止侵占与破坏矿产资源]、第29条[合理与节约开采矿产资源]、第30条[综合开采与综合利用]、第32条[环境保护与节约耕地的义务],《草原法》第14条第2款[承包经营草原的保护、建设等义务]、第33条第1款[合理利用草原适度放牧的义务]、第34条[均衡利用草原、划区放牧与合理配置畜群的义务],《森林法》第4条[森林的5种类型]、第8条[森林资源6大保护措施],《水法》第9条[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用途的限制],《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5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防止污染、改进工艺的义务]。
中国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上的规范与制衡,基于各种行政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与条分缕析,几乎可以采取“标准化操作”。侵权责任轻微的,采取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原物、调整物权、赔偿损失等一套老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侵权责任中度与重度的,采取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甚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一套新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关键在于,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范围一定要理顺,权利的保护与限制一定要界限分明,这里面大有文章。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是若干自然资源采取有偿使用和若干自然资源采取无偿使用的双轨制度。有偿或者无偿到什么程度,什么类型的人能够享受到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与义务,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公权利与私权利的权利边界线在哪里,如何正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权衡轻重与利弊的。
本条款关于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上的规范与权衡,言简意赅,其法律意义非常重大。学习物权法不能断章取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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